2008年1月9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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这个实刑对斑马线上肇事亮起红灯
李仙正

  交通事故发生后,虽然肇事者林某向警方自首,并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43.5万元,还检举他人犯罪而立功,这些都符合法定的从轻处罚条件,但仍被温州龙湾区法院判处实刑。原因只有一个:他是在斑马线上撞死了人(1月4日《浙江法制报》)。
  作为行人生命线的人行横道线,其本身承载了特殊使命——根据法律规定,无信号灯的斑马线前车辆须减速让行,有红绿灯的斑马线应停车让行。而实际上,“减速”概念在执法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,时速二三十公里是减速,六七十公里也可能是减速。因此,现实生活中,在斑马线上减速慢行避让行人的车辆并不多,逼得行人让车的情况倒是很普遍。
  曾有一位在斑马线上肇事的司机说:“我以为车开来行人都会让开的。”此话一出,舆论纷纷认为斑马线上撞人的罚责太轻了,应按故意伤害论处。这样的观点并不是没有道理。司机明知斑马线上要减速慢行礼让行人,却仍在斑马线上肇事,显然是把行人的生命当儿戏了,这不是“故意”伤害他人又是什么呢?也许正是基于此,法院才对有从轻处罚条件的肇事者判处了实刑。
  其实,斑马线上的安全隐患,表面看是行人走路与车辆“走路”的矛盾,实质上是人与人争“路权”的矛盾。在司机尚缺乏斑马线观念的环境下,很需要采取相应的执法措施将行人在斑马线上的“路权”落到实处。诸如,增设减速带、警示牌、监控录像和明确减速让行的时速、罚则等等。目前,杭州、上海等地已经在这方面进行了探索。比如杭州,为改变红绿灯时间交叉使行人在车流中过马路的状况,在有的路口实行了“全红灯”(四个方向的车道均亮红灯留出行人过马路的时间),从硬件设置上实现了行人优先。
  总之,斑马线前,法律规定谁优先就得谁优先。而对斑马线上撞死人者判实刑,则是对“车让人”习惯养成的一种鞭策。